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政府补贴和个人缴费构成。年个人缴费标准为元,政府补贴标准为元。   二、农村低收入人口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有什么优惠政策?   农村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实施全省统一的分类资助政策:1.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二类低保资助标准为元,三、四类低保资助标准为元;3.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实施定额资助政策,资助标准为元;4.符合条件的监测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可根据实际,享受一定期限的定额资助政策,年资助标准为元;5.脱贫人口年继续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元,年至年逐年下调。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参保后的待遇如何衔接?   1.跨制度参保待遇衔接   (1)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居民医保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缴费当月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并停止原参保关系。(2)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换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核准其转换前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受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制,其中,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且错过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2.跨区域参保待遇衔接   (1)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从接续缴费(含中断期间补缴医保费用)当月起享受转入地医保待遇,转移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转入地按规定报销;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自接续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正常享受职工医保待遇。(2)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统筹区连续参保,出院时跨年度的,按出院时医保关系所在地享受当地医保报销待遇。   四、城乡居民参保后什么时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上年预缴次年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进行报销。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哪些?   1.普通门诊费用。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比例报销。   2.“两病”门诊费用。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50%的比例进行报销,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元、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为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以下50种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按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10%):   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苯丙酮尿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普通肺结核、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   4.住院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报销。在市域外和备案地(居住地)以外就医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的(以下简称“自行异地就医”),报销标准降低20%。参加白银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中专学生,在学籍地或者户籍地异地就医的,根据参保人实际需要及时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登记备案手续,备案时间不受一年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报销比例不受转外就医调减比例规定限制。   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有哪些?   (1)对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   (2)对参保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费用按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元以上的部分作为补偿基数,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5%;1-2万元(含2万元)报销7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5%;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80%;10万元以上报销85%。   七、低收入人群享受哪些医疗救助待遇?   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1.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   2.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3.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4.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年至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   5.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元以上部分,按照3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八、过渡期内的医疗保障政策有哪些变化?   1.基本医保回归公平普惠保障,所有参保人员待遇政策一致。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普通参保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所需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予以拨付”政策。   2.大病保险倾斜支付人群范围,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调整为返贫致贫人口、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孤儿)。   3.医疗救助倾斜政策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救助比例不低于70%”,调整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享受常态化救助政策,救助比例不低于70%,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低于低保对象,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医疗救助对象新增二次救助政策,救助金额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4.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患者门诊用药费用年度报销限额分别由元、元和元提高到元、元和元,门诊慢性特殊病政策没有大的调整。   九、什么是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三个目录中,以下三类费用为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政策标准给予报销。其它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1)“甲类目录”的费用;   (2)“乙类目录”费用的90%;   (3)部分药品、医用材料、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符合相关规定支付标准的费用。   十、30种重特大疾病是哪些?   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结核病、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   十一、什么是国家谈判药品?   国家谈判药品是由国家医疗保障局与国内外医药企业协商谈判价格,最终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相关高价药品,涉及糖尿病、心肌梗死和恶性肿瘤等多种疾病的治疗领域,并纳入长期门诊和住院用药医保报销范围。目前已纳入版国家谈判药品医保目录的共有种药品(可通过甘肃省医疗保障局网站查询)   十二、我市城乡居民使用国家谈判药品的报销政策有哪些规定?   按照国家、省、市医保部门有关规定,谈判药品实行分类管理:对伏诺拉生、门冬氨酸鸟氨酸等71种药品执行常规目录乙类药品管理规定;对曲妥珠单抗、兰瑞肽等种药品实行“三定”管理(即指定医疗机构、指定零售药店、指定责任医师)。我市国家谈判药品医保支付政策有以下几种:   1.门诊使用谈判药品   (1)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按特殊疾病门诊补助支付政策执行;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由个人自付。   (2)参保患者在门诊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药品,需单独审批、单独结算,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固定比例75%结算,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万元。对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且已经申请办理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不挤占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限额,但不得重复享受谈判药品门诊补助报销政策;对未申请办理特殊疾病门诊补助认定的和不属于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病种用药范围的,单独审批结算。   2.住院使用谈判药品。本地、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谈判药品的,不需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审批,先由个人自付25%后再按乙类药品结算。同时,药品费用与住院费用一并结算,因特殊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允许外购谈判药品的,必须单独审批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单独记录和上传谈判药品费用明细。   3.异地就医使用谈判药品。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的参保人员需门诊使用谈判药品的,按我市谈判药品政策规定办理。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审核备案手续先行使用的患者,符合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可补办备案审核手续后按规定报销。   4.同时使用2种以上谈判药品。参保患者经审核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肿瘤靶向治疗药品,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只支付1种药品的医疗费用。如需同时使用2种以上药品的,经临床专家评估后方可支付。   十三、不能享受医保报销政策的情形有哪些?   1.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   4.工伤、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方负责的;   5.出国出境就医的;   6.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   7.按有关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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